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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政府至少必须具有新宪法所规定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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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三、政府至少必须具有新宪法所规定的权力

    作者:亚历山大·汉密尔顿

    要保持联邦,就必须要有一个有力的宪法,它的力量至少必须和制宪会议所提出的宪法相等;这一点是我们现在要讨论的问题。

    这一问题可以分成三部分-联邦政府的目标,达成这些目标所必需的权力大小和这些权力施行的对象。至于权力的分配和组织将在后面的文章中加以讨论。

    联邦政府的主要目标是:成员间的共同防卫;保持公共和平,抵抗内部骚乱和外来攻击;管制对外贸易和各州间的贸易;监督与外国在政治和商业上的往来活动。

    实行共同防卫所必需的权力是:募集军队;建立并装备舰队;制定二者的管理规则;指挥它们的活动;后勤支持。这些权力应该不受限制,因为我们无法预见或规定国家危机的范围和种类,或是应付这些危机所必需的手段的范围和种类。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多至不可计数,因此,我们对于用来保障安全的权力无法在宪法内加以适当的约束。这种权力必须要能够应付一切可能出现的复杂情况;指挥这种权力的应该是主持国防事务的会议。

    对于思想正确、无偏见的人,这是一种自明之理,讨论和推理无法帮助我们把这个道理说得更为明白。它所根据的是一些简单、普遍的公理;手段必需与目的成比例;希望达到任何目的的人,必须具有实现此一目的的手段。

    究竟是否应该有一个联邦政府来担负共同防卫的责任,是第一个要解决的问题;若大家认为应该,则这个政府就应该具有完成此一任务的一切必须权力。除非能够证明我们有办法可以控制影响公共安全的情况,使其影响力不超出某些预先确定的极限;除非我们有充分的理由可以对于相反的说法加以驳斥;我们就必须承认,若要在任何情况下,有效地对社会进行防卫和保护工作,这种必须的权力就没有限制,即是说用来组织、指挥和支持全国武装力量的权力,不应在任何方面受到限制;这(56书库 。

    尽管事实业已证明现存联邦制度的缺点很严重,但此制度的创建者似乎早已充分了解这个原则;所差者只是他们并未定出适当条款来实行这个原则而已。现存国会在下列方面的决定权不受限制:征兵与征税;统治海陆军;指挥它们的活动。联邦的征发令对各州在宪法上具有约束力,供应联邦所提出的征发要求,事实上是各州的神圣义务。当时的立法原意,显然是认为美国政府应该具有实施“国防和社会福利”工作所必需的一切资源。当时一般人的假定是,只要各州知道它们的真正利益所在,同时顾到自身的信誉,它们就会及时执行各自对联邦政府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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