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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续前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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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的全国政府一经建立之后,它必然会集中全国的最好人才为它服务;在各州各种地方势力虽然可以在州议会、法院和行政部门内安置人,但是在全国政府担任公职,这些人就必须具有更高的声望、才能和其他的资格-因为它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选用人才,因此,它决不会感到人才缺乏,而这种现象在有些州内很普通。

    由此可知,全国政府在行政、立法、司法三方面的工作,都会比各州政府更有系统、更精明、更适当,因此在对外关系上就更能使人满意,而我们也就更为安全。

    在全国政府之下,大家对条约及其条款和国际公法,只有一种解释执行时也是采取相同态度。

    但十三个国家或是三四个同盟国家对同一条款或同一问题的看法、判断就不会经常一致或是彼此符合;再者,由于独立的法庭为数众多,法官又是由不同的独立政府所派任,而各种不同的地方法律和利益又可以影响这些法官,其结果必然会造成司法裁判上的分歧。

    制宪会议规定由一个全国政府所指定的一些法庭,来处理、审判这类问题,这些法庭只对它负责,显然是明智之举。

    眼前的利益常常会诱使一州或两州当权的政党采取背信和不公正的行为;但是,其他的州不会受到这种诱惑,所以它对全国政府不会发生什么影响;诱惑既然无效,就能维持国际间的信誉和正义。

    从与英国订立和平条约一事的经过来看,上述推理的真确性就益发明显。

    即使某一州内当权的政党能够不受诱惑,但因此种诱惑一般皆系起源于该州之特殊环境,因此可能影响绝大多数的居民,当权的政党纵使愿意,也无法经常防止不正当行为的产生,或是惩罚这些侵略者。

    但全国政府不受地方环境的影响,它自己不会干坏事,同时它也具有充分的权力和意向来防止此种事情的产生,并对犯法者予以惩罚。

    既然有意或偶然违背条约和国际公法的行为是引起战争的

    “正当”理由,而在一个全面的政府之下发生此种事件之机会又远较在几个较小政府之下为小,因此,前者最能保障人民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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