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什么方法才能达到这个目的呢?很显然只能在二者采其一。或者是阻止多数人在同时具有相同的感情或利益,或者是使同时具有同一感情或利益的多数人,由于人数或地方情况的限制,无法采取协调一致的行动来实现压迫的阴谋。
若冲动与机会同时发生,我们知道就不能靠道德或宗教动机来控制它。
但就个人的不法行为与暴行而言,其情形并非如此;若是一个阴谋牵涉到的人数愈多,它的效力就愈小,因为冲动与机会一致的时候很少。
由此可知一个纯粹民主国无力纠正党争的弊病。我所说的纯粹民主国,是指一个包括少数公民的社会,这些人集合在一起,亲自管理政府事务。
全体中的多数几乎经常都会感觉到一种共同感情或利益的存在;政府形式的本身使他们有交换意见、协调行动的机会;它无法约制驱使多数人牺牲弱小党派或某一讨厌人物的诱因。
这类国家经常都在发生斗争与骚乱;它们一直与个人安全和财产权互不相容;一般而论,其存在时间都很短,而且都是在暴乱中趋于灭亡。
拥护此种政府的政治理论家都犯了一种错误,他们认为只要使人类具有完全平等的政治权利,他们在财产、意见和感情方(56书库。
共和国的远景则不同,它有纠正此种弊病的可能,我所说的共和国是指代议政体。
下面将检讨它与纯粹民主国的不同之点,讨论将包括补救方法的性质和如何利用联邦组织来加强此种方法的效力。
民主国与共和国间的两大差别是:一、是后者的政府工作是由大家推举出来的少数公民管理;二、后者包括的公民人数较多,国家的幅员较大。
通过一群民选代表的媒介作用,第一种差别可以纯化,扩大公众的见解,这些代表的智慧可以使他们对国家的真正利益作出最好的判断,在爱国心和正义感的驱策下,他们很少可能会为了暂时或偏私的打算而牺牲国家利益。
在这种制度下面,人民代表所提出的公共意见,很可能比人民大众自己通过集会讨论得到的意见,更为符合公共利益。
在另一方面,可能发生相反影响。具有怪僻性格、地方偏见或有害企图的人,可能会利用阴谋、舞弊或其他方法,先获得参政权,然后出卖人民利益。
由此发生的问题是,对于选举公共福利的适当监护人一事,何者能够提供最有利的条件,小共和国,抑或是大共和国?
基于两种显然的理由,我们赞成后者。首先,不管一个共和国小到什么程度,代表人数不能少于一定数目,借以防止少数人结党营私;又不拘它有多大,代表不能超过一定数目,否则人数众多,便会引起混乱。
由于在上述两种情况中的代表人数,并不与国家大小成比例,而是小共和国中的比例较大;故若大共和国中适当的代表候选人所占比例,不小于小共和国,则前者将有较大的选择范围因而选出适当代表的机会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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