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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续前题:历史例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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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续前题:历史例证作者:詹姆斯·麦迪逊与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对于我们所讨论的问题,可以从事实上提供说明的,不只是上面所说的古代联邦的事例。

    根据类似原理建立的现存政体特别值得注意。第一个要研究的是德国政体。

    在基督教的早期时代,占据德国的是七个不同的民族,它们没有共同的元首。

    法兰克人是其中之一,他们在征服了高卢人以后,建立了法兰克王国。

    9世纪时它的好战的君主查理曼统率他的常胜军东征西战;今日的德国成了他的庞大领土的一部分。

    在他的儿辈继位后,这个国家瓦解了,这部分地区建成了一个分离独立帝国。

    在查理曼和他的儿辈在世时,他们对这个国家还能保持皇室的尊号和实权。

    但是主要贵族的力量日益膨大,他们拥有世袭的封地,他们是国家议会的成员,逐渐地他们摆脱了皇室的羁绊,获得了独立和主权。

    皇室的统治力量不足以约束这些强大的下属,无力保存帝国的统一与和平。

    各属国之间发生了最激烈的内战,带来了一切灾难。皇室权力无法保存,公共秩序乃日趋衰落,最后它几乎在一种无政府状态中趋于消灭。

    在最后一代斯瓦比亚系君主逝世以后和第一代奥地利亚系君主即位以前的一大段时期中,这个国家经常在骚乱之中。

    11世纪中的君主享有完全的主权;在15世纪中他们只拥有象征性的权力。

    这一封建制度本身具有很多联邦的重要(56书库,经过长时期的演变,它变成了构成日尔曼帝国的联邦制度。

    下列机构拥有联邦权力:代表联邦成员的国会;君主为国家行政元首,他对国会的决定有否决权;皇室会议与枢密院会议,这是两个司法机构,它们对于有关帝国本身或成员间的纠纷有最高裁判权。

    国会具有下列的一般权力:为帝国立法;宣战与媾和;缔结同盟;估定军队与金钱的派额;建筑要塞;管制钱币;批准新的成员加入;根据帝国禁令,处罚抗命的成员,剥夺当事者的主权并没收其财产。

    帝国明白规定联邦成员不得订立于帝国有碍的条约;未得君主与国会的同意,不得对彼此间的往来贸易征税;不得改变货币价值;不得互相侵犯;对扰乱公共和平者不得予以援助或掩护。

    凡是违反这些规定的人都会受到禁令的制裁。国会成员触犯此类规定时,将由国会与君主加以裁判,但若代表本身犯法,则由枢密院会议与皇室会议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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