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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续前题:历史例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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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君主的特权有很多。其中最重要的是:向国会提出建议的专权;否决它的议决案;提名大使;授勋授爵;选举院代表出缺时派人递补;建立大学;授予特权,但以不妨害帝国各属国之利益为原则;处理公共收入;维持公共安全。

    在有些情况中,选举人组成一个对君主负责的会议。凭君主的身份,他在帝国内没有领土,也没有私人的特殊收入。

    但凭其他身份所获得的收入和领土,使他成为欧洲最有力量的君主之一。

    从上面所说联邦代表和国家元首所具有的一长串的宪法权力来看,似乎我们可以假定,就同类组织所具有的一般性质而言,它一定是一个例外。

    但事实与此相差很远。它所根据的基本原理是帝国是一群小邦构成的团体,国会是各个小邦的代表,而法律是以各小邦为对象。

    这一原理使帝国成为一个松懈的团体,无力节制它的成员,无力防止外来危险,而内部则经常发生骚动不安。

    德国的历史是一部战争的历史。君主与各邦元首之间不断发生战争,各邦元首彼此之间不断发生战争。

    历史中充满了强凌弱、众暴寡的事件,充满了外国的干涉与阴谋。联邦对征兵和征税的要求,各小邦有时完全置之不理,有时只表示部分的服从。

    联邦要想强制执行,结果不是无效,便是引起战争和屠杀,使无辜者同受其害。

    这是一部充满愚昧、混乱和不幸的历史。16世纪中,联邦君主得到帝国一部分小邦的支持,和其他小邦的元首形成对抗局面。

    在有一次冲突中,兵败逃亡,几乎成为萨克森国王的阶下囚。普鲁士王有好几次被迫与联邦君主发生斗争,结果事实证明他的力量胜过君主。

    联邦成员间经常发生争执和战争,德国历史中充满了这一类的血腥记载。

    在《威斯特伐利亚和平条约》签订前,三十年的长期战争使德国凋敝不堪;在这场战争中有一半的小邦支持联邦君主,有一半支持瑞典。

    在外国的压力下,经过谈判,终于讲和;和平条款的签订也有外国在场,此后这些条款成为了德国宪法的主要部分。

    若在紧急情况中,由于自卫的需要,国家更为团结,则其情形一样的可悲。

    由于各小邦间的互相猜忌、自尊心、不同(56书库,在讨论有关军事准备问题时,常常是争论不休、耗费时日,结果是国会尚未作出决定以前,敌兵业已侵入;等到联邦军队准备进行抵抗时,他们又已退入了过冬的军营之中。

    联邦军队人数很少,只能应付和平时期的需要,装备和给养都差,各小邦对支持这个军队担负的款项并不平均,而且又不按期缴纳;军队本身都受到地方偏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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