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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续前题:历史例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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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政治方面,若其他方法无效时,他有权解决各省间的纠纷;他有权帮助国会进行审议工作;接见外国大使,并指派人员长驻外国宫庭作为他的私人代表。

    在军事方面,他统率联邦军队,指挥卫戍工作,并管制一切军事活动;他任命由少尉到上校级的军官,并处理设防城市的政府与要塞工作。

    在海军方面,他是海军总司令,他监督、指挥一切与海军或海运有关的事务;他亲自或派人代表主持海军将官会议;任命海军中将和其他军官;设立国防会议,该会的决议必须先经他批准,始得执行。

    他的收入,除私人财产所得以外,达三十万金币。他指挥下的常备军大约有四万人。

    这就是历史上记载的有名的旧荷兰联邦的性质。但是事实如何呢?事实说明了这个政府的愚蠢、迟钝;各省之间的分歧;外国的影响与凌辱;和平时期朝不保夕,战时灾难重重。

    格罗秀斯(荷兰法学家)很早以前就指出说,荷兰宪法的弊病之所以没有把荷兰人毁灭掉,完全是由于他们对奥地利皇室的仇恨。

    另一位有名的作家说,荷兰联邦赋予国会的权力似乎足够保持和谐,但各州的猜忌使事实与理论发生很大差别。

    还有一位作者说,宪法规定每州征收一定的派款作为联邦经费;但这一条款绝对无法执行,也许永远也不会执行;因为内陆各省贸易很少,无力担负同等派额。

    一遇到联邦经费的分担问题,事实上总是丢开宪法的条款不管。为了避免纳款迟延所引起的危险,同意纳款的各省必须先缴付它们的比额,不必等候其他的省;然后再派代表或用其他方法向欠款的省索取补偿。荷兰省财多势雄,使它有力垫款和索讨欠款。

    不止一次,最后不得不用武力索讨欠款。若是联邦的一个成员力量大过其他的成员,而若干成员又太小无力抵抗,这种方法虽可怕,未始不可实行;但若一个联邦成员中有几个力量与资源相等而又具有不相上下的自卫实力,则此种方法根本就无法施行。

    威廉·邓波尔爵士曾经做过外交部长,他说外交部长在逃避问题时,就串通各省与各城市,作出尚需斟酌的决定。1726年《汉诺威条约》的缔结,就被这种方法整整拖了一(56书库 。类似的例子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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