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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续前题:历史例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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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续前题:历史例证

    作者:詹姆斯·麦迪逊与亚历山大·汉密尔顿

    荷兰联邦是若干共和国组成的联邦,或者可以说是一些具有非常特殊性质的贵族政体组成的联邦。我们由前面所说各个联邦组织所得到的教训,完全适用于这个国家。

    (56书库    这一联邦由七个具有同等地位的独立自主的州构成。每一州或称省,包含若干具有同等地位的城市。在一切重要问题的决定上,不仅各省的意见必须一致,各城市的意见也必须一致。

    代表联邦主权的是国会,通常由大约五十个各省指派的议员组成。有些议员的任期是终生,有些是六年、三年或一年不等;有两省议员的任期没有一定的限期,只要高兴做,就可以一直继续下去。

    国会具有下述权力:订立条约或盟约;宣战或媾和;募集军队和装备舰队;决定各省的经常财政负担和临时筹款的分派。但在上述情况中,凡有所决定必须取得全体一致的同意和各州的批准。他们有权派任和接见大使;执行业已订立的条约和盟约;规定征收出入口税的办法;管制铸币事务;统治附属的领土,以自主独立的单位看待它们。除非取得大众同意,各省不得与外国订立条约;不得设立于其他各省有害的关税,或向邻省人民征收比本省人民为高的税款。帮助执行联邦行政的是国务会议、财务稽核处和五个属于海军总部的镇守府。

    联邦的行政元首是总督,现在是一位世袭的君主。他在共和国内的主要力量和影响的来源是下列各点:他的这个国家头衔;世袭的巨大财产;他和欧洲重要统治者间的家庭关系;他不仅是联邦总督,同时也是几个省的总督,这一点也许是最重要的个人实力的来源。作为省的总督,在某种规定下,他可以任命市镇行政长官,他若高兴可以出席主持省级法庭的工作,他有特赦权。

    作为联邦总督,他还有很多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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