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太重视自己就会产生一种过分的自尊心;这种心理使有些人反对联邦政府采取一种保证原则,因为它可能会多管闲事,干涉成员的内部事务。这种顾虑剥夺了联邦制度应有的主要优点,顾虑的发生显然是由于对这种条款本身性质的误解。它不可能阻碍大多数人民采取合法的和平手段改革各州宪法的行为。人民的这种权利不会受到丝毫损失。这种保证只能用来对付企图以暴力实行改革的行为。对于这类的灾害,我们无法订出太多防阻办法。社会和平与政府的稳定必须依赖这些预防手段的有效性。在州内发生局部或偶然性骚动时,若政府权力全部在人民手中,好乱者就缺乏使用暴烈补救办法的借口。在民主政体或代议政体中,医治行政不良的自然办法是更动负责人。联邦政府的保证不仅可以用来对付统治者篡夺权力的行为,也可以用来对付由党争所引起的骚乱与暴行和社会的动乱。
联邦制度的另一基本错误是用摊派办法来规定各州对联邦国库的经费负担。这种办法不能应付国家的紧急需要,前面业已指出,这种矛盾情况在过去的危机中已经充分暴露。我现在要谈的只是各州间的平等问题。凡是熟悉国家财富是如何产生、构成的人,都知道我们没有一个共同标准或测量器来确定财富的程度。过去有人提议,用土地价值或人口多少作标准来决定各州的负担,但是它们都不是财富的适当代表。若是我们对荷兰联邦与俄国、或德国甚至法国的财富加以比较,再把二者的土地价值或人口作比较,就会立刻发现国家财富与土地或人口之间并无一定的比例关系。若把美国各州拿来作类似比较,我们会得到一样结果。试以弗吉尼亚与北卡罗来纳、宾夕法尼亚与康涅狄格、马里兰与新泽西作比较,我们就可以证实,这些州的税收能力与它们的土地和人口之间并无显著的比例关系。同一州内各郡的情况亦复如此。以纽约州为例,京斯郡的财富比蒙哥马利郡大很多,但若以土地价值和人口总数作衡量标准,则二者之差就不应有如此大的程度!
构成国家财富的因素多得不胜枚举。地理位置、土壤、气候、生产性质、政治情况、人民习性、知识程度、商业、技艺与工业状况-还有很多这一类的环境因素,太复杂,太琐碎,无法逐一加以叙述。这些因素对各国富裕程度的影响是一(56书库 .shubao2./class12/1.html般人所难于想象的。因此,很明显,国家财富不可能有共同的衡量标准,自然,我们也就没有一般的固定规则可以用来确定各州的纳税能力。是以任何企图使用此种规则来决定联邦成员财政负担的办法,都会产生一种显著的不平等和压迫现象。
若对财政负担的分配再加上一种强制执行的办法,则这种不平等现象自身最后就会把美国联邦毁灭掉。那些蒙受损失的州不会长久留在联邦内,忍受这种不公平的公共负担办法;它使一些州的人民受到压迫,陷于穷困,他州的人则并不觉得这种压力。这种弊病与摊派和征发原理实不可分。</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