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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续前题(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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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定我们与某国联合,和另一国发生了战争。若是我国的情况需要和平,而我们盟国的利益和野心则使它倾向战争,由于彼此观点不同,我们有理由可以单独签订和约。

    此时若宪法规定媾和必须得到三分之二的同意票,而不是过半票,则我们的盟国若想用收买阴谋来阻止政府媾和,就会觉得容易得多。

    因为在前一情况中,它只需收买较少的人,而在后一情况中则需收买较多的人。

    根据同一理由,和我们交战的国家在前种情况下,也更容易阻挠我们的议会工作,妨碍我们的努力。

    从商业观点看,这种情况同样于我们不利。和我们订有通商条约的国家,若想阻止我们和它的商业竞争者发生关系,就会更容易达到目的;但是这种商业关系对我们可能非常有利。

    (56书库这类的弊害不应该视作想象之词。共和优点虽多,缺点亦在所难免,其中之一是外国的收买贿赂很容易达到目的。

    世袭的君主虽然常常为了实现自己的野心而倾向于牺牲人民的利益,但政府治绩和民族的光荣对他个人的利害关系太大,要想用贿赂方法使他背叛国家,实在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因此历史上看见的皇室出卖国家的例子很少,而其他的叛国事例就多得不胜枚举。

    共和国内由人民选举出来的领袖,一朝大权在手就会受到财货的诱惑;除了具有崇高道德的人,一般都会觉得出卖国家利益所得到的报酬远超过公共利益中自己应得的一份,比个人尽忠职守的所获要多得多。

    因此历史中充满了共和政府被外国收买腐化的可怕例子。此种情况如何促成古代联邦政府的灭亡前面已经讨论过。

    荷兰联邦的议员在很多例子中被邻国的使臣收买,是臭名昭著的事情,且斯特飞伯爵在写给英国宫廷的报告说,他正在进行的一件重要谈判能否成功,须视他是否替一位荷兰议员活动到一个少校职位而定。

    英、法两国用公开方法轮流收买瑞典的议员,丑闻四播,终于引起了全国人民的厌恶和唾弃。

    瑞典国王本来是欧洲权力最小的君主,但未经任何骚乱、暴动或反抗,一日之间,他就变成了一位**、拥有绝对权力的统治者,上述的议员丑行是促成这一政变的主要原因。

    现有联邦制度最重大的缺点是缺乏司法权,这一点下面就要谈到。若是没有法庭来解释、确定法律的真正意义和它的执行,法律就成了死文字。

    我们必须把美国的对外条约看成是个国家的法律的一部分,它们才能发生效力。

    在牵涉到个人利益时,它们的真正意义和其他法律一样,必须通过司法裁判加以确定。

    要使这些裁定具有一致性,最后必须把它们送给一个最高法院检定。这个法院必须由缔结条约的政府当局来设立。

    二者都是不可少的东西。若是每州都有一个具有最后决定权的法院,则对同一点可能有很多种不同的最后裁定。

    人类意见的分歧永无止境。我们不仅常常看见不同法院具有不同的意见,同一法院的法官有时意见也不同。

    若干独立法院的互相冲突的决定一定会引起混乱,为了避免此种情况,一切国家都发现有设立一个最高法院的必要,它监督一切法院的活动,并有权对法律提出最后的、一致的解释和裁定。</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