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许有人会提出反对说,最重要议案的通过必须要得到九个州的同意,即三分之二的多数,七个州同意还不行。由此可以推知,九个州经常都会包括联邦的大多数人民。幅员、人口相差悬殊的州具有相等表决权一事之不适当,并不因上述事实而有所改变;再者,就事实而论,上述推论亦不正确,因为我(56书库 .shubao2./class12/1.html们可以数出九个州来,它们的总人口还在全国人口的一半以下;很可能这九个州在表决上恰好采取一致意见。还有,有一些很重要的问题可以由一个简单的多数加以决定;另外一些问题则由于疑难重重,若仅根据七个州的意见加以决定,执行起来就会遇见极大的困难。再者,将来的州数可能会增加,表决时同意票所占比率究应按何种比例增加,亦无任何规定。
问题还不止此:有一种看来显而易见的补救办法,其实是一种毒药。使少数对多数具有否决权(凡是问题的决定,规定必须得到多数人以上同意,就会发生此种情形),就其趋势看,是要使多数人的意见服从少数人的意见。由于少数州缺席的关系,常使我国国会陷入波兰国会的困境,只要有一张否决票,就足以使它的一切活动陷于停顿。波兰联邦的第十六个成员,其大小不过如特拉华与罗得岛,有几次都能够单独对抗由反对它的成员组成的联合阵线。这种刻意求工的补救办法实行起来所得的效果,往往与理论上的预期效果相反。公共团体在决定上必须达到全体一致,或接近全体一致,是根据一种假设,认为它可以增加团体的安全。但真正实行起来,它只是妨碍行政,摧毁政府的活力,以一个不足取法的、强暴的、腐化的私党的喜怒无常与阴谋诡计,来代替一个值得尊重的多数的正常考虑与决定。在应付国家危机时,政府的素质和实力有时会受到考验,此时一般都必须采取行动。不拘采用何种方式,政务的推行决不容一日中断。若是一个顽强的少数能够控制多数的意见,则多数为了要采取行动,就必须符合少数的意见;如此,少数的意见会推翻多数的意见。在此种情况下,问题就会常常迁延不决,发生不断的谈判和层出不穷的阴谋;为了妥协不惜牺牲大众利益。在此种制度中,若真能达成妥协,倒还是一件值得庆幸的事情:因为在有些情况中,折中、调和是不可能的事情;如此,则政府提出的法案就会被延搁,或被推翻,而使行政工作受到很大损失。常常因为无法获得必须数目的同意票,而使政府不能采取行动。这种形势一定会使政府经常陷入衰弱无力的境地,有时还会形成无政府状态。
和多数意见决定一切相比,我们不难发现这种少数可以否决多数的原则,使外国的阴谋收买活动和国内的党争得到更大的活动范围;这一点正好和一些人的假想相反。在某些严重时期阻挠政府的工作,将会引起多大的灾害,一般人并未予以适当的注意,因此产生了上述的错误看法。若是宪法规定某些国家法案的通过必须得到大多数的同意,大家就会觉得非常安全,因为在此种规定下,大概不会发生不适当的事情;可是,他们忘记了那个妨碍国会采取行动的力量会阻延多少好事,并产生多少坏事。这种力量使国家事情停留在原先的不利情况之中。</p>